哪些情形会导致要约无效

温州法律咨询 2025-04-09
法律分析:
(1)要约被拒绝时,只要受要约人明确表达不接受要约,该要约便立刻失去效力,这是从受要约人的角度使要约失效。
(2)要约被依法撤销的情况,是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按法律规定撤销要约,此时要约不再具有效力,主动权掌握在要约人手中。
(3)当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意味着受要约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应,要约也会失效,这体现了要约的时效性。
(4)若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像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关键内容进行修改,原要约就会无效,这种变更被视为新要约。

提醒:在进行商业往来发出或接收要约时,要留意要约的效力状态,若对要约内容有异议,谨慎作出实质性变更。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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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失效有四种情形。一是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要约随即失效。二是要约被依法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依法撤销,要约失去效力。三是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若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期限过了未承诺,要约失效。四是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合同标的、数量等实质性内容修改,原要约无效,视为新要约。

为避免要约无效,要约人在发出要约时应合理确定承诺期限,清晰明确要约内容。受要约人若对要约有异议,可及时与要约人沟通协商,而不是直接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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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要约在被拒绝、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这四种情形下无效。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当受要约人明确拒绝要约,意味着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无法达成一致,要约自然失效。若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且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依法撤销要约,该要约也不再具有效力。若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期限结束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说明受要约人可能无意订立合同,要约随之失效。而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时,实际上是提出了新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原要约也就无效了。如果大家在遇到要约相关法律问题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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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你作为要约人,为避免要约无效,可明确合理的承诺期限,在期限内保持要约效力,且避免随意撤销要约。同时,若受要约人对内容有异议,及时沟通明确是否为实质性变更。
(二)若你作为受要约人,若有意接受要约,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若对要约内容有不同意见,要判断是否为实质性变更,若为实质性变更则相当于发出新要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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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指想和他人签合同的意思表示,以下情况要约无效:
1.要约被拒。若受要约人明确不接受,要约就失效。
2.依法撤销。要约到受要约人处后、其承诺前,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失效。
3.超承诺期。要约规定了承诺时间,期限过了受要约人没承诺,要约无效。
4.实质变更。受要约人改了合同标的、数量等关键内容,原要约无效,视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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